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捌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傷害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嫌疑重大,且於短短4個月內,即犯下多起傷害、違反保護令罪之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2款情形,於民國96年5月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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