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63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劉天民 被告 詹舜凱 年籍、住.
高明吉 年籍、住.上列被告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第一行第15字以下應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3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原審判決法院誤植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應依職權裁定更正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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