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佩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蔡佩君前於民國(下同)93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5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消費性(無擔保)借款約定書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2年10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106,539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息4.56%計算之年息,目前合計為5.93%之年息,暨自民國102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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