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