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5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仙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仙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仙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100年12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2年6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0月31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7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同日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1月
9日以100年度訴字第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於10
0年11月24日確定,上開二罪,再經本院於101年1月9日以101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
101年1月2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並於100年12月1日入監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9月4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6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