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勤翔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3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勤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勤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其並無「HTCNEWOne32G」行動電話可供販賣,且亦無意販賣之意思,仍於民國102年5月間某日,在宜蘭縣宜蘭市陽明大學附設醫院附近某網咖,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上網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請之「kinglove557」帳號,在上開網站張貼販售「「HTCNEWOne32G」行動電話之訊息。嗣 謝承霖 於102年5月24日晚上11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號住處上網瀏覽網頁時,看見黃勤翔所張貼之上開訊息,誤認黃勤翔確有「HTCNEWOne32G」行動電話欲販賣,即陷於錯誤而予以下標,再於得標後於102年5月28日凌晨2時44分許,以轉帳方式將新臺幣(下同)15,000元匯入黃勤翔所申請之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因此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惟因謝承霖遲未收到上開行動電話,依黃勤翔所提供之交貨便代碼至貨運行及統一超商查詢,發現黃勤翔所填寫之收件人姓名及電話均錯誤,且黃勤翔所寄送之貨物內僅係喉糖空盒,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勤翔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承霖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得,反以此方式詐取財物,使被害人受有損害,目前尚未償還被害人任何款項,兼予其犯後坦承犯行,其職業為工、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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