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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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春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零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春香於民國93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3月25日止累計32,091元正未給付,其中31,284元為本金;72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1,284元│104年3月26日起至清│5.99%│無│無││││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