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乙○○間撤銷詐害行為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為保全其對被告甲○○之金錢債權新臺幣(下同)163,041.元,故本件原告訴訟之利益至少有163,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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