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60號抗告人即原告 廖士青
李銀樹 蕭奇正 蕭睿儀 紀裕璞 繆艷秋 盧冠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