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霖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弼妍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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