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與相對人 黃嘉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黃嘉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全部扶助,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張明振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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