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37號聲請人 李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賴岳忻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25,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五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聲請人非受款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