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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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9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