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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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毛詩詠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被告 林子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26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廖棣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