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3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弄70號(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文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第346條第1項之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民國97年9月12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甲○○確涉犯刑法第305條、第346條第1項之罪事證明確,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甲○○應自97年12月
12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戰諭威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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