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221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楊文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臺灣企銀國際信用卡使
用手冊暨約定條款修正書、信用卡電腦查詢單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楊文雄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