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718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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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