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尊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尊義於民國105年10月4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市○○街○○巷○號之工地飲酒至同日下午1時許,竟仍於同日下午6時37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47分許,至新竹市○區○○路○○號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洽公時為警查獲,並於當日下午7時8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因認被告詹尊義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詹尊義業於106年3月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交易字卷第17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