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相對人 施文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供新臺幣67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3468號提存事件提存,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相對人嗣依該假扣押裁定提供反擔保,撤銷該假扣押執行,茲因本案訴訟及假扣押執行程序均已終結,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有該法院100年度全字第36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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