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聲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王秉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654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5年度繼字第654號限定繼承事件之被繼承人 簡榮華 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情況以保障債權,爰依法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宜蘭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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