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再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1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判決人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97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46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38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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