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18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3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