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8年1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5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5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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