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江銘欽 上列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於民事再審狀載明係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2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091元,依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另再審原告於民事再審狀所載之再審被告,除系爭確定判決之被上訴人 林育立 外,另有甲集企業有限公司加集香料有限公司,其後所載公司地址為桃園市中壢區,亦與系爭確定判決所載被上訴人地址不同,則再審原告究係對何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尚須釐清,亦請再審原告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夏一峯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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