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46號原告 陳嘉銘 被告 梁鈺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218號,至共同被告許靖伶由本院另行審結),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文玉法官謝珮汝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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