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2號原告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
蔡孟真 律師 劉仁傑 被告 吳俊宏 即詰雅花卉農園
莊瀛正 即三民花園 王智玲 即三民花園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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