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32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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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裁字第13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裁字第1329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裁聲字第342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7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雖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104年7月9日以104年度裁聲字第30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聲請人於上述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確定後,復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訴訟救助,亦不合訴訟救助之要件,併予敘明。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廖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書記官葛雅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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