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來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王忠富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忠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即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於民國108年6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忠富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忠富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迄今失蹤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函、臺北市大安區戶籍逕遷至戶政事務所人口名冊、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全民健保資料、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戶籍資料清查紀錄表、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辦案進行單、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為證,是王忠富於105年6月29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從未參加全民健保,無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5年6月29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8年6月29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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