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小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王小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丁秀鳳 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4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