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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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豪星機電工業股份有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 昱仁 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榮宇投資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6日本院111年度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