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12號原告 林文傑 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高苑科技大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348,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2,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0元(計算式:3,750元-2,500元=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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