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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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原本。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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