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39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3,134元,及自民國92年7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8.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411元,及自民國93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春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