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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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慧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1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20329元│││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6年11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09352元│││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林慧玲於民國91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92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02日止累計86,935元正未給付,其中20,329元為本金;57,032元為利息(2003/10/28~2017/11/02);9,57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慧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1月02日止累計1,193,579元正未給付,其中309,352元為消費款;880,127元為循環利息(2003/1/30~2017/11/02);4,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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