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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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聲請人 劉俊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台端所提出之股份分配同意書,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由 劉俊顯 繼承,則由台端聲請之依據為何?如受繼承人劉俊顯委任請出具民事委任狀,並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繼承人劉俊顯。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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