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30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305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語彤

陳冠雲

凃福仁

被告 陳維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08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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