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簡他調字第140號清償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5月4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士 林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楊榮章、林中村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萬陸仟元正,給付方
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起,按月於每月三十日前各給付陸
仟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佰參拾參元由相對人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