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05號聲請人 黃素美 (即 徐揚銘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57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呂耘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05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金達信股份有限公司│89-NE-000010│10,000││├───────┼───┤││89-NE-000011│10,000││├───────┼───┤││89-NE-000012│10,000││├───────┼───┤││89-NE-000013│10,000││├───────┼───┤││89-NE-000014│10,000││├───────┼───┤││89-NE-000015│10,000││├───────┼───┤││89-NE-000016│10,000││├───────┼───┤││89-NE-000017│10,000││├───────┼───┤││89-NE-000018│10,000││├───────┼───┤││89-NE-000019│10,000││├───────┼───┤││89-NE-000020│10,000││├───────┼───┤││89-NE-000021│10,000│├───────────┴───────┴───┤│合計:12張120,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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