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減刑後徒刑欄」所載,與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5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時間,在民國
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沒收部分,非在減刑範圍內,自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並比較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適用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瀞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湯惠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0年8月下旬某日│90年11月間某日起│91.06.18││年月日│起至92.07.18止│至92.07.16止││├────────┼────────┼────────┼────────┤│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0年度│基隆地檢93年度│基隆地檢92年度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51號│毒偵字第633號│緝字第26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2年度易緝字第│93年度訴字第276│92年度易字第255││││1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08.22│93.07.30│93.02.2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2年度易緝字第│93年度訴字第276│92年度易字第255││││14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2.09.19│93.10.01│93.05.18│├───┴────┼────────┼────────┼────────┤│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210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肆月又│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拾伍日│拾伍日│├────────┼────────┼────────┼────────┤││基隆地檢92年執│基隆地檢93年執│基隆地檢94年執字││備註│字第1377號│字第1625號│第146號│└────────┴────────┴────────┴────────┘┌────────┬────────┬────────┬────────┐│編號│四│五││├────────┼────────┼────────┼────────┤│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捌年││├────────┼────────┼────────┼────────┤│犯罪日期│92.06.26│91.06.1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2年度│基隆地檢9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8號│偵緝字第268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2年度易字第255│93年度上訴字第│││││號│106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02.23│93.12.08││├───┼────┼────────┼────────┼────────┤││法院│基隆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2年度易字第255│94年度台上字第│││││號│98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3.05.18│94.03.03││├───┴────┼────────┼────────┼────────┤│所犯法條│刑法2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6│││││項││├────────┼────────┼────────┼────────┤│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捌年│││││││├────────┼────────┼────────┼────────┤││基隆地檢94年執│基隆地檢94年執│││備註│字第146號│字第6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