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893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務人 陳怡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嘉佑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促字第019893號附表利息: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37027元陳怡捷自民國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00282854元陳怡捷自民國111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845%違約金:
編號本金(新臺幣)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37027元陳怡捷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112年1月16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民國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82854元陳怡捷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111年12月23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