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39號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蔡清波 債務人 吳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4,234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至111年7月13日止,按年息1.4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該行基準利率加計20%計息;暨自111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該行基準利率加計10%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該行基準利率加計20%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26,579元,及自111年7月10日起至111年8月9日止,按年息1.41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該行基準利率加計10%計息,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該行基準利率加計20%計息;暨自111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該行基準利率加計10%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該行基準利率加計20%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