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債權人 張紘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魏俊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魏俊賢住苗栗縣,非本院
管轄,應予駁回。台端於繳費前請先注意是否繳納。)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