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宗秦 債務人 簡士傑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點應增列違約金部分內容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如對主文所示之債務有爭議,應於本補充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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