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債權人歡喜自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梅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沈淑美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㈣請提出債務人林梅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