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被告 莊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國興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2,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二、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莊國興之住居所,是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莊國興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