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鐘瑞益 即一本企業社相對人即債務人俐光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葵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貨物未全部交付應給付損害賠償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中請求工資、餐費、油資等資料處理費新臺幣伍仟貳佰元應由債權人自行負擔,此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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