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3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兼債務人 陳惠珍 債務人 黃玉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惠珍於民國(下同)108年7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黃玉年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黃玉年於①108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0元,約定於123年7月19日清償完畢,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黃玉年自110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聲請人本金1,764,88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②108年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約定於123年7月25日清償完畢,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黃玉年自110年6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聲請人本金2,033,22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③108年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000元,約定於110年2月20日清償完畢,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債務人黃玉年逾期後聲請人主張到期,已取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820號支付命令確定,嗣後債務人黃玉年雖有部分還款,惟現尚餘欠本金292,84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尚未給付。前因聲請人屆期未獲付款,屢經催討均未清償,依債務人黃玉年簽立之個人貸款總約定書之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因此依法債務人黃玉年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物抵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暨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表、卡友貸借款契約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82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明和102-2279.8全部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83號編號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層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94嘉義縣○○鎮○○里00鄰○○路000號嘉義縣○○鎮○○段000000地號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48.5548.5548.558.9154.55平方公尺全部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