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曹智杰 (原名 曹書瑋 )被告 陳易詮
膳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孟憲鎧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鄭凱文法官陳佳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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