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3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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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彥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7593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彥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彥瑋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彥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11、18至20、26至3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1、2、5至10、12至
17、21至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陳彥瑋於107年11月20日提出之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3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8年6月確定;編號21至2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4年3月;編號26至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5年,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8年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郁慈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彥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3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1│106年1月14日│106年1月21日│││月14日(共2罪)│││├────────┼──────────┼──────────┼──────────┤│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282號│106年度偵字第5282號│106年度偵字第39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415號│106年度易字第1415號│106年度簡字第70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8日│106年6月8日│106年7月2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84號│106年度上易字第984號│106年度簡字第704號││判決├────┼──────────┼──────────┼──────────┤││判決│106年8月30日│106年8月30日│106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788號│106年度執字第14788號│107年度執字第1758號││├──────────┴──────────┴──────────┤││編號1至20定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21日│106年5月22日│106年1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988號│106年度偵字第14123號│106年度偵字第8946等│││││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04號│106年度易字第2394號│106年度易字第18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14日│106年9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704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078│106年度易字第1800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4日│106年9月26日│106年12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58號│106年度執字第16779號│107年度執字第454號││├──────────┴──────────┴──────────┤││編號1至20定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4日、106年3│106年5月19日│106年2月7日│││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8946等│106年度偵字第16521號│106年度偵字第1879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800號│106年度易字第2910號│106年度易字第47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28日│106年9月29日│106年7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800號│106年度易字第2910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194││││││號││判決├────┼──────────┼──────────┼──────────┤││判決│106年12月15日│106年11月6日│106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54號│107年度執字第第17441│106年度執助字第2326││││號│號││├──────────┴──────────┴──────────┤││編號1至20定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2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7日(共2罪)│106年2月7日│106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879號│106年度偵字第1879號│106年度偵字第24331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74號│106年度易字第474號│106年度易字第37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7月25日│106年7月25日│106年11月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194│106年度上易字第1194│106年度易字第3781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2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助字第2326│106年度執助字第2325│107年度執字第75號│││號│號│││├──────────┴──────────┴──────────┤││編號1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6日│106年2月6日│106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5254等│106年度偵字第5254等│106年度偵字第9535號│││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89號│106年度易字第789號│106年度易字第14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8月31日(聲請書│106年8月31日(聲請書│106年11月30日││││附表誤載為106年11月│附表誤載為106年11月│││││21日)│21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789號│106年度易字第789號│106年度易字第1475號││判決├────┼──────────┼──────────┼──────────┤││判決│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起訴書附表誤載│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務之│為均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字第131號│107年度執助字第131號│107年度執助字第309號││├──────────┴──────────┴──────────┤││編號1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5月(共3罪)││││)││├────────┼──────────┼──────────┼──────────┤│犯罪日期│106年1月23日、106年4│106年4月13日(共2罪│106年2月15日(共3罪│││月29日、106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5946等│106年度偵字第15946等│106年度偵字第9532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597號│106年度易字第3597號│106年度訴字第23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8日│106年12月8日│107年4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3597號│106年度易字第3597號│106年度訴字第2336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日│107年1月2日│107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646號│107年度執字第1646號│107年度執字第8703號││├──────────┴──────────┴──────────┤││編號1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詐欺│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15日│106年2月15日(共2罪│105年12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9532號│106年度偵字第9532號│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36號│106年度訴字第2336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5日│107年4月25日│107年7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36號│106年度訴字第2336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21日│107年5月21日│107年8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否││、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703號│107年度執字第8703號│107年度執字第13128號││├──────────┴──────────┼──────────┤││編號1至2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21至2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共2罪)│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7月(共10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19日│105年12月16日、106年│105年12月25日、106年│││106年7月31日│1月18日、106年1月30│1月13日、106年1月30││││日│日、106年2月27日、│││││106年3月22日、106年4│││││月9日、106年4月30日│││││、106年7月31日(共│││││3罪)│├────────┼──────────┼──────────┼──────────┤│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28號│107年度執字第13128號│107年度執字第13128號││├──────────┴──────────┴──────────┤││編號21至2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25│26│27│├────────┼──────────┼──────────┼──────────┤│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共9罪)│有期徒刑5月(共5罪)│├────────┼──────────┼──────────┼──────────┤│犯罪日期│106年1月18日│105年12月25日、105年│105年12月16日、106年││││12月29日、106年1月13│1月5日、106年3月22日││││日(共2罪)、106年1│、106年4月9日、106年││││月18日、106年1月30日│4月19日││││、106年2月27日(共2│││││罪)、106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29號│││107年度執字第13128號│││├──────────┼─────────────────────┤││編號21至25已定應執行│編號26至3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4年3月││└────────┴──────────┴─────────────────────┘┌────────┬──────────┬──────────┬──────────┐│編號│28│29│30│├────────┼──────────┼──────────┼──────────┤│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共7罪)│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30日│105年12月16日(共2罪│106年1月5日││││)、106年1月13日(共│││││2罪)、106年1月18日│││││(共2罪)、106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29號││├────────────────────────────────┤││編號26至3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31│32│3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共4罪)│有期徒刑3月(共3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年1月30日、106年2│105年12月16日、106年│106年4月30日、106年1│││月27日、106年3月22日│1月18日、106年7月31│月5日│││(共2罪)│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107年7月1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107年8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29號││├────────────────────────────────┤││編號26至3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34│3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7日│106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645等│107年度偵字第13892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1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7月17日│107年10月1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92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213││││││號│││判決├────┼──────────┼──────────┼──────────┤││判決│107年8月23日│107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3129號│107年度執字第17593號│││├──────────┼──────────┼──────────┤││編號26至3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