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6號原告 龔年雄
龔天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鄔速美 即義華電器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合計新臺幣(下同)111,206元(計算式:73,906元+37,300元=111,20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1,20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然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元1/3=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